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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1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2-04-28

60181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负责。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行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行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行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应在接到董事的股份买卖通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回复意见,董事应在接到董事长书面回复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买卖。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并由本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
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在线填报。填报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行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本行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由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由本行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本行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行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本行董事会秘书,由本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事宜及接受咨询。

                    第三章 股份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行股份:

  (一)本行 A 股年度报告/H 股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日、A 股半年
度报告/H 股半年度业绩公告、季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上述公告日期的,不得买卖本行股份期间推迟至上述公告之日;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本行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本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行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行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造成财产损失或信誉损失的,本行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本行处理或解决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因违反本办法给本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章程第十三条
所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行股份的通知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行股份计划的通知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行股份计划进展情况
          的通知

附件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行股份的通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本人      (请填写姓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买
入/卖出(请勾选)约        (数量)    (数量单位)的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请予以核查。

                                  本人签名:

                                  日  期:

  董事会秘书风险提示: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董事长意见1 :

                                董事长签名:

                                日    期:

1 董事买卖本行股份需董事长回复意见。

附件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变动申报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人

                                      (请勾选)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年末持股数量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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