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8 证券代码:601808 公告编号:临 2024-012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
26日召开的2024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依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性要求,公司拟
对经营范围进行相应变更,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具体变
更内容如下:
现经营范围: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沿海
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及渤海湾内港口间原油船运输;天津水域高速客船运输;普
通货运(限天津分公司经营)。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的勘察、勘探、
开发及开采提供服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和软基处理、水下遥控机械作业、管
道检测与维修、定位导航、测绘服务、数据处理与解释、油气井钻凿、完井、伽
玛测井、油气井测试、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浆配制、井壁射孔、岩芯取样、
定向井工程、井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产施工、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
过滤及井下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
修、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加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机
电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材的研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机电、通讯、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为油田的勘探、开发、生产
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设备、设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服务;船舶、机
械、电子设备的配件的销售;环保工程服务;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租赁、销售;
环保工艺设计;环保作业场站建设和环保作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
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及渤海湾内港口间原油船运输;天津水域高速客船运输;普通货运(限天津分公司经营)。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的勘察、勘探、开发及开采提供服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和软基处理、水下遥控机械作业、管道检测与维修、定位导航、测绘服务、数据处理与解释、油气井钻凿、完井、伽玛测井、油气井测试、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浆配制、井壁射孔、岩芯取样、定向井工程、井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产施工、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过滤及井下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修、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加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材的研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机电、通讯、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为油田的勘探、开发、生产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设备、设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服务;船舶、机械、电子设备的配件的销售;环保工程服务;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租赁、销售;环保工艺设计;环保作业场站建设和环保作业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2023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开始施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同时废止,2023年7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2023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开始施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刊发的有关《建议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修订的咨询总结》,相应上市规则修订已于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其中包括任何“公司通讯”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i)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或(ii)在其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登载有关公司通讯。
结合前述要求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详细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条款修订情况
号
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本章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
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 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
1 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以下
(以下简称《意见》)以及《香港联合 简称《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 市规则》) 制定。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 第一条 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 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
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2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
经贸企改〔2002〕694 号《关于同意 贸企改〔2002〕694 号《关于同意设立
设立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
批复》批准,于 2002 年 9 月 20 日以 准,于 2002 年 9 月 20 日以发起方式成
发起方式成立,并于 2002 年 9 月 26 立,并于 2002 年 9 月 26 日在国家工商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号码 业 执 照 , 其 注 册 号 码 是 :
是:1000001003612。 1000001003612。
公司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 公司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油
油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总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
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
目: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 目: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
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国内
国内沿海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及渤海 沿海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及渤海湾内港
3 湾内港口间原油船运输;天津水域高 口间原油船运输;天津水域高速客船运
速客船运输;普通货运(限天津分公 输;普通货运(限天津分公司经营)。
司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为石油、 一般经营项目:为石油、天然气及其他
天然气及其他地质矿产的勘察、勘 地质矿产的勘察、勘探、开发及开采提
探、开发及开采提供服务;工程勘察、 供服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和软基处
岩土工程和软基处理、水下遥控机械 理、水下遥控机械作业、管道检测与维
作业、管道检测与维修、定位导航、 修、定位导航、测绘服务、数据处理与
测绘服务、数据处理与解释、油气井 解释、油气井钻凿、完井、伽玛测井、
钻凿、完井、伽玛测井、油气井测试、 油气井测试、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
固井、泥浆录井、钻井泥浆配制、井 浆配制、井壁射孔、岩芯取样、定向井
壁射孔、岩芯取样、定向井工程、井 工程、井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
下作业、油气井修理、油井增产施工、 产施工、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过滤
井底防砂、起下油套管、过滤及井下 及井下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
事故处理服务;上述服务相关的设 设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修、
备、工具、仪器、管材的检验、维修、 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加
租赁和销售业务;泥浆、固井水泥添 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机电
加剂、油田化学添加剂、专用工具、 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材的研
机电产品、仪器仪表、油气井射孔器 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机电、通讯、
材的研制;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机电、 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
通讯、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进出口业务;为油田的勘探、开发、生
的销售;进出口业务;为油田的勘探、 产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设备、设
开发、生产提供船舶服务、起锚作业、 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服务;船舶、
设备、设施、维修、装卸和其他劳务 机械、电子设备的配件的销售;环保工
服务;船舶、机械、电子设备的配件 程服务;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租赁、
的销售;环保工程服务;环保设备研 销售;环保工艺设计;环保作业场站建
发、制造、租赁、销售;环保工艺设 设和环保作业服务;安全/技能和技术
计;环保作业场站建设和环保作业服 培训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
务;安全/技能和技术培训。 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国
国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 内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
能力和业绩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 和业绩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
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 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及
资方针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国内 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在国内外及港澳台
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 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不论是否
事处(不论是否全资拥有)。 全资拥有)。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准、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 批准,公司可以依法向境内投资人和境
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外投资人发行股票,并按照规定向中国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4 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 证监会”)备案。
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
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 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
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