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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传媒:皖新传媒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1


证券代码:601801      证券简称:皖新传媒        公告编号:临 2025-001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03 号文《关于核准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69,204,73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82 元。截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69,204,73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1.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0,952,973.7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9,047,017.5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6]4534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新华图书音像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图书)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拟安排
 全资子公司新华图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开户银 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披露在指定
 媒体上的《皖新传媒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调整实施 地点并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81)。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新华图 书、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近日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实施项目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万元)

安徽新华图书音  兴业银行股份有    数字化书店    499020100100594216      0

像连锁有限公司  限公司合肥分行    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一)、新华图书(简称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所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99020100100594216,截至 2025 年 1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二“数字化书店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铭、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指定保荐代表人的授权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