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18-035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A股每股现金红利0.24190元。
关于扣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实行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差别化处理,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19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771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177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20日的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8年6月21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174,735,4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19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12,668,499元。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为11,747,235,425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约人民币约2,841,656,249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5 - 2018/7/6 2018/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A股普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股股东的分红派发事宜,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于2018年6月20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二)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国新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4190元。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177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24190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1771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016562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