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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9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4-16

60179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需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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