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 2020-049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宇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848,113.50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6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开发行了 15,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
发行总额 1,5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法批媒体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 9,395,283.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90,604,717.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20)0013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星宇股份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使用计划,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智能制造产业园模具工厂 60,214.10 57,000.00
2 智能制造产业园电子工厂 57,700.38 54,5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8,500.00 38,500.00
合计 156,414.48 150,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 2020-049
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848,113.50(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 848,113.50 元(不含税),
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 以自有资金预先支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付金额(不含税) (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754.72 0 0
2 律师费用 84.91 42.45 42.45
3 审计及验资费 33.96 0 0
4 资信评级费用 23.58 23.58 23.58
5 信息披露、发行手续 42.36 18.78 18.78
费用等其他费用
合计 939.53 84.81 84.81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天衡专字(2020)02049 号《天衡审计关于星宇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置换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48,113.50 元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发行费用,未违反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 2020-049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星宇车灯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
星宇车灯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证券代码:601799 编号:临 2020-049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星宇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事项。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