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日常经营性合同,金额18,60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本合同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最终验收之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绩具有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工期无法如期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本次签订的合同涉及关联关系,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工程名称: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洁净型煤项目
工程地点: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
承包方式:EPC总承包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哈密煤基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煤化院”)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新疆哈密市十三师红星四场中星西路17号
主要办公地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操斌
注册资本:300万元
主营业务:煤化工、催化剂(净化剂)、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环保和农用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
2、合同对方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2018年6月28日哈密煤化院进行了工商变更,变更为哈密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天合”)全资子公司。
3、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
哈密天合为新疆中能绿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能绿源)控股子公司,其中中能绿源占股70%;中能绿源为北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公司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能源)控股子公司,其中中国能源占股50%;中国能源为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浦发)控股子公司,其中中国浦发占股40%。
公司和中国浦发同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控股子公司,国机集团控股本公司58.54%股权,控股中国浦发54.15%股权。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58.54% 54.15%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 中国浦发机械工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能源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50%
北方公司
100%
新疆中能绿源
发展有限公司
70%
哈密天合投
资有限公司
100%
哈密煤基化
工研究院(有
限公司)
公司与哈密煤化院关联关系如下图:
4.哈密煤化院为哈密天合控股全资子公司,自工商注册登记以来未发生经济业务,也未建立账套进行业务核算。
5.哈密天合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末,资产总额10,304.15万元,净资产931.36万元,营业收入917.56万元,净利润-58.95元。
6、哈密天合已拨入专项款1100万元。哈密煤化院已预付工程进度款500万元,设备材料款900万元。
三、合同主要条款
金额:人民币1860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万元整)
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实际以公司施工图据实结算,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前公司向哈密煤化院提交经双方审核确认的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85%等额发票后,哈密煤化院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如有代付相应扣除),至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到合同总价款的85%。
余款15%为质保金,如果在质保期内,工程未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了质量缺陷,并经哈密煤化院检验合格后,哈密煤化院在工程交接之日起12个月后30天内结清。
履行地点和方式:新疆哈密兵团第十三师骆驼圈子工业园区,承
包方式:EPC总承包。
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起,至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③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办完结算手续之日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承包人未履行合同对承包人权利、义务和工作的约定;
②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中交日期完工;
③承包人提交审查的基础工程设计或详细工程设计深度未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石油化工装置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及国家建委《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要求,或未按发包人书面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及修改;
④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修改或变更设计;
⑤本合同约定提到承包人不得将不合格设备、材料用于工程;
⑥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满足合同提到的质量要求;
⑦因承包人原因再次生产考核失败,工程项目因设计、采购、
施工原因达不到发包人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条件和技术要求”或承包人的各项性能保证值;
⑧承包人不遵守本合同对交工文件和竣工图约定;
⑨施工中忽视安全,经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后又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⑩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
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留违约金,或从质量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当承包人的违约侵害了发包人利益,除了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行使上述罚款权力,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工程合同,承包人应迅速采取行动禁止违约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和延续,保证工程按发包人要求得以控制,当发包人确信承包人已无法继续正常履行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进入施工现场,完成承包人因违约而被解除的部分或全部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无偿)给予配合。
争议解决方式:
(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实施工程: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工程;
②调解要求停止实施工程,且为双方接受;
③法院要求停止实施工程。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合同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后并经哈密煤化院确定后即日生效。
合同签署时间:2018年7月12日
合同签署地点:新疆哈密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业绩具有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在煤机领域的业务拓展,有利于提升公司EPC实施能力。
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对双方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项目实施地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合同争议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主体履约能力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等各方面能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政策、市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关合同工期无法如期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