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 ST 力帆 公告编号:临 2021-004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1 月 6 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成员拟由 15 名减少为 9 名,监事会成员拟
由 5 名减少为 3 名,另对章程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15 名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人。设董事长 1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人,副董事长 2 人。 副董事长 1 至 2 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余为股东代表监事。 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余为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选举产生。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其前身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
(以下简称“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简称“重庆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
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重庆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915000006220209463。
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3,757,579 元。 4,527,931,300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总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董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是: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汽车、汽 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汽车、车发动机,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辆 汽车发动机,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 辆配件、摩托车配件、小型汽油机及配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 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汽油机助力车及配件;销售: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金 件,销售: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白银饰品、计算机、 属材料、金属制品、白银饰品、计算机、体育(限汽车、摩托车运动)及运动产品; 体育(限汽车、摩托车运动)及运动产品为本企业研制、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 (不含研制、生产);为本企业研制、生后服务,经营本企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 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科 业研制开发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研和生产所需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的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 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零配件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批发、零售:润滑油、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润滑脂;普通货运。(以上经营范围法律 务;批发、零售:润滑油、润滑脂;普通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 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注册资 第十八条2020 年 12 月,经重庆市
本为 650,000,000 元,发起人为重庆力帆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原总股本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冠通投资有限公司、 1,313,757,579 股,以资本公积转增
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和尹索微,其认 3,214,173,721 股人民币普通股,前述转
购 股 份 数 分 别 为 618,592,650 股 、 增股份不向公司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
25,159,550 股、1,655,550 股、1,530,750 计划的规定分配和处置。转增股票中:由股、1,530,750 股和 1,530,750 股,分别 重庆满江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占发起设立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95.1681%、 合伙)受让公司 1,349,550,000 股的转增3.8707%、0.2547%、0.2355%、0.2355% 股票;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和 0.2355%。 受让公司 900,000,000 股的转增股票;剩
公司系由其前身力帆实业(集团)有 余 964,623,721 股股票用于清偿债务。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公司设立时,
以 2007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将原公司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671,900,359.92 元,
按照 1:0.9674 的折股比例折合为发行人
股份 65,000 万股(65,000 万元折合为发
行人股本,余额 21,900,359.92 元计入资
本公积)。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313,757,579 股,均为普通股。 4,527,931,3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行股份总额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