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 力帆 公告编号:临 2020-125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 力帆 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
召开情况及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重整
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 时 30 分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力帆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2 时 30 分以网络会议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
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
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
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力帆股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
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开市起复牌。
2020 年 8 月 21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或
“法院”)依法作出(2020)渝 05 破申 32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力帆股
份重整一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20)渝 05 破 193 号《决定书》,指
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力帆股份的管理人,负责开展重整各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86)。
力帆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全
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
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力帆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下
午 2 时 30 分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为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力帆研究院 11 楼会议室,出资人组会议由出资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午 9 时 30 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
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1.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议程包括:(1)管理人作一债会后执行职务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债权异议、债权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并由债权人会议补充核查《债权表(二)》;(3)管理人作《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4)重整投资人作《经营方案说明》;(5)债权人表决《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6)回答债权人提问;(7)债务人代表、重整投资人和管理人依次作最后发言。
2.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参会情况和表决结果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5 户,其中,表决同意重
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共 5 户,占出席会议的 5 户债权人的 100%,已超过到会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为 1,482,475,664.87 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82,475,664.87 元的 100%,已超过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78 人,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
划草案的债权人共 77 人,占出席会议的 78 户债权人的 98.72%,已超过到会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为 5,303,565.95 元,占职工债权总额 6,013,832.75 元的 88.19%,已超过职工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职工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1 户,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划
草案的债权人共 1 户,占出席会议的 1 户债权人的 100%,已超过到会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为 52,186.88 元,占税款债权总额52,186.88元的 100%,已超过税款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税款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89 户,其中,表决同意重整计
划草案的债权人共 71 户,占出席会议的 89 户债权人的 79.78%,已超过到会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债权金额为 9,334,484,162.30 元,占普通债权总额 9,931,919,149.47 元的 93.98%,已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第六十四条,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结果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2 时 30 分,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地点为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力帆研
究院 11 楼会议室。会议听取了管理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介绍,并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出资人代表股份 624,155,450 股,占力帆股份总股本的47.51%。出席的出资人对表决事项均表示同意,占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决结果已超过与会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七条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3.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依法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三)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