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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2018年8月24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8,790,000股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以下简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24日,向238名激励对象授予8,79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7年8月11日,力帆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及其摘要、《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审议该等事项时,关联董事尹明善、陈巧
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8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姓名更正的公告》。
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及其摘要、《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8月29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9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9月5日为授予日,向6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121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4.3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已于2017年10月24日实施完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首次授予的实际人数为636名,实际授予数量为7020.6万股,实际授予价格为4.33元/股。
27,461,600股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并在激励对象解锁申请被接受后,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具体股份上市日期另行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年8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38名激励对象授予8,79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24日,授予价格为2.8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年度)(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力帆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8月24日
2、授予数量:8,790,000股
3、授予人数:238人
4、授予价格:2.8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禁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禁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锁安排
禁售期满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依据本计划对所授限制性股票实行分期解除限售,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回购注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的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50%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牟刚 董事长 26 2.96% 0.02%
王延辉 副董事长 26 2.96% 0.02%
陈雪松 董事 11 1.25% 0.01%
谭冲 董事 13 1.48% 0.01%
汤晓东 董事 22 2.50% 0.02%
马可 总裁 28 3.19% 0.02%
杨波 常务副总裁 22 2.50% 0.02%
董旭 副总裁 15 1.71% 0.01%
郝廷木 副总裁 22 2.50% 0.02%
叶长春 总会计师 22 2.50% 0.02%
郭剑锋 董事会秘书 12 1.37%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660 75.08% 0.51%
员/核心业务人员共227人
合计 879 100.00% 0.67%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其均具备《公司法》、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24日,根据预留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941万元,则2018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次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8年(万元)2019年(万元)2020年(万元)性股票(万股) (万元)
879 941 235 549 157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5日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