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在审阅相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年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任职人员,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经监事会审核。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计划建立起了公司、股东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团队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该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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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伟 陈煦江 谢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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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刘颖 岳川
日期: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