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
(草案修订稿)摘要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力帆股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别提示
1.《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3年度)》
(草案)(下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力帆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力帆股份A股股票合计不超过6711.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告时
力帆股份股本总额95144.5087万股的7.0541%,其中671.10万股为预留股
票,占本次激励总份额的9.9991%,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股票来源为力帆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28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营销、技术和管理骨干。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48个月。
5.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
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重新报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6.授予日及授予方式: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激励计划》起30日内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留限制性股票拟在公司首次授予日后的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完成授予。
7.授予条件:公司未发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最近三年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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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等情形。
8.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3.16元的价格购买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力帆
股份A股限制性股票。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该部分股票授
予时董事会决定。
9.解锁安排: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T日)起满一年后,激
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每年40%:30%:30%的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
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授予日(T日)+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24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锁期 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两年后,激励对象可在解锁期内按
每年50%:50%的解锁比例分批逐年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授予日(T日)+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36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锁期 授予日(T日)+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予日(T日)+48个月内 5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10.解锁条件:首次解锁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数,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1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7%;
第二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
数,公司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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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次解锁条件(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业绩条件)为以2012年为基
数,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
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