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23-048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背景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披露了《上海电气重大诉讼公告》,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电气融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租赁”)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民事起诉状,其中电气租赁请求判令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支付有关项目主机及部分辅机等一批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青岛安泰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信公司”)、王志军对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电气租赁有权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青岛盛世嘉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嘉业”)根据《抵押合同》所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下简称“本次诉讼”)。2019 年,电气租赁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诉讼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后提起上诉。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经开庭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初出具重审一审民事判决书。嘉润公司、安泰信公司、盛世嘉业不服该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嘉润公司、安泰信公司、盛世嘉业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准予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重审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重审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嘉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气租赁
支 付 融 资 本 金 人 民 币 616,256,449.52 元 、 融 资 利 息 人 民 币
46,186,097.31 元及截至 2018 年 1 月 22 日的迟延履行金人民币
34,072,066.83 元,并支付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人民币 616,256,449.5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的迟延履行金;
2、被告嘉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气租赁支付租赁物残值转让费人民币 10,000 元;
3、被告嘉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电气租赁赔偿因支出律师费的损失人民币 20 万元;
4、被告安泰信公司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中被告嘉润
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电气租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嘉润公司追偿;
5、被告王志军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中被告嘉润公司
所负债务向原告电气租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嘉润公司追偿;
6、在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中被告嘉润公司所负债务的
范围内,原告电气租赁有权对被告盛世嘉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为坐落于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 187 号盛世广场 1 号楼商业-101、-102、101、102、201、301、401、车库-101、车库-201 的房地产,被告盛世嘉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嘉润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电气租赁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3,543.0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7,408,543.04元,由电气租赁负担人民币1,494,431.13元,由嘉润公司、安泰信公司、王志军、盛世嘉业共同负担人民币5,914,111.91 元。鉴定费人民币 54,500 元,由盛世嘉业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 2023 年 11 月末,电气租赁对本项目应收款项账面原值人民
币666,237,600.00元,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227,013,200.00元,余额为人民币 439,224,400.00 元。本次诉讼执行结果及对电气租赁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