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17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8/6 - 2021/8/9 2021/8/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2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
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 本 15,705,971,09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17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27,374,604.9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8/6 - 2021/8/9 2021/8/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公司 A 股的现金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但“上海电气(集
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和“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质押专户”除外。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178 元。待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
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 QFII)股东,根据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460 元。如该类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司将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460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A 股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
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17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26 1888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