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20-047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03 元/股调整为 2.96854 元/股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五届三十四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9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
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上海电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19〕80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6、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和监事会五届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8、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结果的公告》。
9、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三十四次会议和监事会五届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回购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2019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以实施公司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0.6146 元(含税)。
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
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3.03-0.06146=2.96854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3.03 元/股调整 2.96854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以下意见: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发表以下结论性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上海电气董事会五届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上海电气监事会五届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海电气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