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19-044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9年5月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6,500,000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3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1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监事会五届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19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
海电气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19〕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6、2019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9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和监事会五届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达到限制性股票授予业绩条件
(1)2018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17年增长13.42%,高于6%,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A股上市公司2018年相比2017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为-70.03%);
(2)公司2018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为16.83%,高于12.6%,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证监会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A股上市公司2018年平均EOE为9.83%);
(3)2018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ROE)为5.33%,高于5%;
(4)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101,157,525千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97,659,407千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96.54%,高于90%。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公司均满足上述授予业绩条件。
注:
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EBITDA/[(期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00%;
EBITDA,即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净利润;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即归母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ROE)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5月6日
2、授予数量:136,500,000股
3、授予人数:2235人
4、授予价格:3.03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3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3
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1/3
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授予总数比例 占公司股本比例
(万股)
1 黄瓯 董事、总裁 76.5 0.56% 0.0052%
2 董鑑华 副总裁 59.4 0.44% 0.0040%
3 陈干锦 副总裁 59.4 0.44% 0.0040%
4 顾治强 副总裁 59.4 0.44% 0.0040%
5 金孝龙 副总裁 59.4 0.44% 0.0040%
6 胡康 财务总监 59.4 0.44% 0.0040%
7 童丽萍 首席法务官 39.6 0.29% 0.0027%
8 伏蓉 董事会秘书 39.6 0.29% 0.0027%
9 张铭杰 首席投资官 39.6 0.29% 0.002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13157.7 96.39% 0.8935%
务)骨干,2226人
授予合计,2235人 13650 100.00% 0.9270%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