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2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有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股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份有限公司。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1110000710934270X。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4270X。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
广茂大街 44 号院 兴区广茂大街 44 号院 2 号楼
邮政编码:102628 邮政编码:102628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对所属企 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业资产及资本的经营管理;服装鞋帽、轻 一般经营项目:对所属企业资产及资纺印染、制革装具、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 本的经营管理;服装鞋帽、轻纺印染、售;一、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和销售;医 制革装具、橡胶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药、化工、资源开发的投资与管理;实业 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商贸、物流项目的投 器械;医药、化工、资源开发的投资资与管理;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 与管理;实业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商
服务、管理咨询。 贸、物流项目的投资与管理;进出口
前款所指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 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管理咨
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询。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 前款所指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
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 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
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
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公司现有股东派送红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
程序办理。 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司合并; 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者股权激励;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股份。 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本条第一款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本条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议;公司因本章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公司依照本章程本条第一款规定收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本条第一款规(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益。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除外。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质的证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任。 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