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2年4月25日,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景波,1998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5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宇锋,2013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5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3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项目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三)审计收费
2021 年审计费用为 451.56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金额为 345.56 万元,内部
控制审计费用金额为 106.00 万元。系按照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理层根据市场公允合理的
定价原则以及审计服务的范围、工作量等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后协商确定 2022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出具了如下审核意见:
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能够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履行审计职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基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审计过程中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及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和审计业务连续性考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内控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能力和执业经验。我们通过对其 2021 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和评价,
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了《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四)本次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