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2-0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480,528,300 元
●对公司影响:因案件涉嫌经济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案件的相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本公司持有 49%股权)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起诉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涉
及经济合同纠纷的风险提示公告》,国贸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国际”)发生海事海商纠纷,国贸公司作为原告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国贸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乙二醇 110,608吨(价值人民币 480,528,300 元);(2)如被告无法返还原告乙二醇 110,608 吨,请
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480,528,3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国贸公司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已查封、扣押、冻结长江国际价值人民币 480,528,300 元的财产。
2.一审裁定及上诉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际华集团关于子公司诉
讼进展的公告》,武汉海事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做出裁定如下:驳回国贸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国贸公司;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长江国际公司承担。
二、二审裁定结果
国贸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民事法律事实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和同一性。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与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国贸公司与长江国际纠纷案涉嫌经济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国贸公司前期对长江国际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存在解除的可能。因案件的相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对外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