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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540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际华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际华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及
6、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通过决议,审
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决议载明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将择期召开。
2、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9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21 年 9 月 3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29 层举行。
4、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证
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
验证。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
监票。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权总数
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决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颜羽
经 办 律 师 :刘 静
钟云长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