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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8 沪市 际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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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8:际华集团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进展公告(2019/07/17)

公告日期:2019-07-17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30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
债券代码:143137    债券简称:18际华01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际华(邢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邢台投资”)持有的邢台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邢台诚达”)88%股权和本公司对邢台诚达的债权28,229.8554万元,现将交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全资子公司邢台投资持有的邢台诚达88%股权和本公司对邢台诚达的债权28,229.8554万元(挂牌股权和债权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资产转让挂牌底价为35,200万元,其中88%股权账面价值1,337.82万元,转让底价为6,970.1446万元;债权账面价值28,229.8554万元,转让底价为28,229.855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公告》(编号:临2019-020号)。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受让资格反馈函》,截止挂牌公告期满,共征集到1个意向受让方,即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交易按标的资产挂牌底价成交,成交价格为35,2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际华集团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孙公司部分股权和债权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027号)

    二、交易进展请况

    本公司、邢台投资与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分别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截止目前,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标的资产转让款,共计35,200万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公司、邢台投资出具了资产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凭证,本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交易事项已通过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达成交易。

    本公司、邢台投资将与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则及流程办理后续权证变更登记事宜。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标的股权:

    转让方:际华(邢台)投资有限公司,即甲方

    受让方: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

    标的债权:

    转让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

    受让方:上海溪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乙方

    (二)转让标的:邢台投资持有的邢台诚达88%股权和本公司对邢台诚达的债权28,229.8554万元。


    (三)交易价格:35,200万元。

    (四)支付方式:乙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五)产权交接事项

    (1)本合同的产权交易基准日为2019年7月11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并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配合标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2)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3)在交易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及标的企业资产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甲方若逾期不配合乙方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本合同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标的或标的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七)生效条件

    除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的情形以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资产交易凭证》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