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2024-023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8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1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股东现金红利派发的相关事宜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刊发的《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举行之 2023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派付股息》等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85,537,93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99,851,861.20 元(含税)。
其中公司 A 股股份总数为 1,542,303,730 股,本次向 A 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95,535,133.2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泓羿投资管理(河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人民币 0.84 元派发。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A 股股票,在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5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5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按税法有关规定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84 元。
(5)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756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6)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或其分公司作为港股通 H 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 H 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 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上市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或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上市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
致。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刊发的《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举行之 2023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表决
结果 派付股息》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1199
特此公告。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