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17 证券简称:郑煤机 公告编号:临 2019-054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1,603 万份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19 年 11 月 4 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取得了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河南机械装备投资集团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 A 股股份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河南机械字[2019]53 号),河南装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 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9]22 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公司上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来源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目前总股本的 1%。详见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3、2019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同
意进行相关修订及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适当调整。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4、2019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
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郑
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6、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19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 年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获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2018 年度郑煤机经济增加值的增长值(“△EVA”)为正值;
(2)2018 年度郑煤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水平;
(3)2018 年度郑煤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85%。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达标,即 2018 年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且满足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3 万份股票期权。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二)授予数量:1,603 万份;
(三)授予人数:333 人;
(四)行权价格:5.98 元/A 股,股票期权行权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10 年,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算;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自授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为等待期,等待期为 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个月内匀速行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安排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33%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33%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 34%
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其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1.2020 年度△EVA 为正值;
第一个行权期 2.以 2018 年为基数,2020 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业绩水平;
3.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85%
1.2021 年度△EVA 为正值;
第二个行权期 2.以 2018 年为基数,2021 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且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