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700 沪市 风范股份


首页 公告 风范股份:关于控股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公告

风范股份:关于控股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15

风范股份:关于控股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9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实施主体:扬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晶樱”)。扬州
      晶樱系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苏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晶樱”,公司持股 60%)之
      全资子公司。

     项目名称:岳阳县新能源产业链基地项目。

     投资金额:新能源产业链基地项目总投资约 12 亿元,其中分布式光伏
      发电项目约 7 亿元(根据实际落地资源情况测算实际投资额)、2GW 光伏
      组件智能制造产业项目总计约 5 亿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交易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概述

    为提升公司光伏产业综合效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苏州晶樱之全资子公司扬州晶樱拟与岳阳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新建岳阳县新能源产业链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协议签订后,扬州晶樱会在岳阳县注册成立全资法人公司。

  2023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公司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扬州晶樱与岳阳县人民政府签订《新
能源产业链基地投资协议》、同意扬州晶樱在岳阳县设立全资公司(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待定)。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项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甲    方:岳阳县人民政府

    乙    方:扬州晶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岳阳县新能源产业链基地项目

    项目投资内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GW 光伏组件智能制造项目

    项目落地地址: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投资方式:本新能源产业链项目由乙方出资建设,本产业链基地投资协议签订后,乙方一个月内在项目投资地注册成立乙方全资控股子公司。

    项目投资资金及进度:

    新能源产业链基地项目总投资 12 亿元,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 7 亿
元(根据实际落地资源情况测算实际投资额)、2GW 光伏组件智能制造产业项目总计约 5 亿元。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乙方在项目投资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岳阳全县共 15 个乡镇公
共建筑屋顶(含工商业屋顶但不包括学校教学楼)和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共建筑屋顶光伏资源(具体以乙方与屋顶资产所有权人签订屋顶使用合同为准),初步预估 200MW,具体以乙方实际开发数据为准。由乙方全资子公司负责开发,对乙方自行勘察并符合开发条件的分布式发电资源,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予以持续支持。

    (2)2GW 光伏组件智能制造项目:

    乙方投资约 5 亿元,分两个阶段实施,每个阶段完成 1GW 生产线的投产。本
项目建设包括工程设计、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考察、签约、采购、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试生产等过程。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光伏产业链,有利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对公司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环境变化风险:本项目对于建设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不能按期达产、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成本超出预期等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新能源产业链基地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