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0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56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5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2024/7/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本数量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56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5 股。如在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份数因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上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56 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同时,维持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即仍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5 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 7 月 5 日、12 日分别披露的《拓普集团关于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时
“拓普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拓普集团关于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司可
转债“拓普转债”自 2024 年 7 月 11 日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18 日期间暂
停转股。因此公司 2024 年 7 月 18 日的总股本与 2024 年 7 月 10 日收盘后总股本一致,为
1,162,775,947 股。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2,775,94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6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5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6,503,426.53 元,转增 523,249,17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686,025,123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24/7/18 - 2024/7/19 2024/7/19 2024/7/1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迈科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宁波筑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宁波派舍置业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55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0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5004 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56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60,726,104 27,326,747 88,052,85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102,049,843 495,922,429 1,597,972,272
1、 A 股 1,102,049,843 495,922,429 1,597,972,272
三、股份总数 1,162,775,947 523,249,176 1,686,025,123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686,025,123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收益为 1.28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