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6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 2023 年 8 月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
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
年产 25 万吨新能 126,835.27 0 126,835.27
源电池材料项目
截止 2023 年 8 月 27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2.68 亿元,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77280180808779866 -
2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617601677 1,238,352,723.15
3 平安银行郑州分行 15484867777701 -
4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40 30,000,000.00
5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39 -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配套拟定了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相关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施工或相关合同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2、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提交财务部并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并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审批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3、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用资金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批程序
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 2023 年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分别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六、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