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60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4亿元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核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
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前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将于2023年11月30日到期,公司不存在已到期未归还的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
年产 25 万吨新能 126,835.27 0 126,835.27
源电池材料项目
截止 2023 年 8 月 27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2.68 亿元,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77280180808779866 -
2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617601677 1,238,352,723.15
3 平安银行郑州分行 15484867777701 -
4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40 30,000,000.00
5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39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预计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募集资金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额度不超过 4 亿元,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该部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使用期限到期后,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使用上述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分别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明泰铝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同时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 亿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