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5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批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
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河南明泰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平安银行郑州分行、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3 年 8 月 21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1 光大银行郑州分行 77280180808779866 0
2 民生银行郑州分行 617601677 668,352,723.15
3 平安银行郑州分行 15484867777701 0
4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40 6,0000,0000.00
5 浦发银行郑州分行 76310078801700000139 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以及其他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凭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两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取凭证及说明。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三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交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