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2-039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2019 年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解锁条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00 万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5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全部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0.61 万股。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61 万股。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146,100 146,100 2022 年 4 月 14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股票的议案》。根据《明泰铝业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原股权激励对象中李攀龙、魏军帅、郑万利、化媚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解锁条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00 万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肖军强、刘现尧、焦现治、孙柯、王幸梅 5名激励对象不符合全部解锁的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10.61 万股。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61 万股。回购价格为
5.11 元/股,同时加算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激励对象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明泰铝
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中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解锁条件的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00 万股;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5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全部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0.61 万股。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61 万股。回购价格为 5.11 元/股,同时加算同期央行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激励对象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人数 9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未解锁限制性股票14.61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2857444),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将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予以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46,100 -146,100 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88,797,829 0 688,797,829
合计 688,943,929 -146,100 688,797,829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有权决定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数量及价格、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注销安排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19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及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2019 年股权激励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