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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77 沪市 明泰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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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77:明泰铝业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1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19-04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4        -        2019/6/17        2019/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574,621,415股(公司2018年末股本589,876,415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15,25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红利114,924,283.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开盘参考价格: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终止待回购注销股份后的股份数574,621,415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总股本=574,621,415*0.2/589,876,415=0.1948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48)+0]÷(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6/14        -        2019/6/17        2019/6/1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廷义先生、雷敬国先生、化新民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马跃平先生所持部分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明泰铝业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