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二○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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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预案中
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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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
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总计1,675.6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
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的4.18%。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40,100万股
的1%。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4人,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
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骨干员工。激励对象
目前未参加除本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规定。
4、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5年。
7、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持有的标的
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一次解锁 4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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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二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第三次解锁 3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并不享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以下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或通过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支配该等限制性股票以获取利
益的权利。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
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
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本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
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
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