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2-03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注销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注销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该事项涉及公司股本变动,公司拟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上述内容的修订已于2022年4月1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公告附件已整合上述修订内容以及公司之前依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所作修订内容(前次修订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9))。
本公告附件修订内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四:《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 司整体改制并境内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183 号)批准,以发
设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境内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 起方式设立;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183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
册登记。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29,903.502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4,603.512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删除。
第十条 公司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
【新增】 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监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
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聚焦主责主业,
优化布局结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稳妥深化混合
所有制改革,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
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
【新增】 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第一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港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利、水资源与环境、电力、公路、铁路、港口、航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款 口、航道、机场、房屋、市政工程设施、城市轨道工程施工、 第一款 道、机场、房屋、矿山、市政工程设施、城市轨道工程施工、设计、咨
设计、咨询和监理;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测、设计、服务及 询和监理;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测、设计、服务;电力生产;招标代
设备制造;电力生产;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 理;实业投资及管理;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
及管理;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
第一款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一款 有同等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普通股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方式为: 发起人 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起人 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发起人 2: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发起人 2: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A 股)1,529,903.5024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A 股)1,514,603.5123 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通股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五)将普通股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一)上海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