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2-019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职权、党委的主要职责、董事会职权、董事长职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总经理行使职权及履职要求等内容进行修改,并新增有关内容,此外,根据公司经营业务结构调整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
同时,根据《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拟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同步进行修改。
上述内容的修订已于2022年2月1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附件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整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 体改制并境内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183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
设集团公司整体改制并境内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183 设立;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
记。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删除。
第十条 公司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
【新增】 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监管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
制度,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聚焦主责主业,优化布局结构,
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灵活开
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
项制度改革,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
【新增】 法治企业。
第十四条第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利、电力、公路、铁路、港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水利、水资源与环境、电力、公路、铁路、港口、航道、
一款 口、航道、机场、房屋、市政工程设施、城市轨道工程施工、 第一款 机场、房屋、矿山、市政工程设施、城市轨道工程施工、设计、咨询和监理;
设计、咨询和监理;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测、设计、服务及 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勘测、设计、服务;电力生产;招标代理;实业投资及
设备制造;电力生产;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 管理;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及管理;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新增】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中,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其中,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注销。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一)决定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总体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经 (一)决定公司总体发展战略、总体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经营方针和投资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