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关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安顺大洋实验学校PPP项目公司按股比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安顺大洋实验学校PPP项目公司贵州大洋联合教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我们对《关于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参股企业按股比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下属间接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参股的武汉统建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悦达悦睿置业有限公司、成都交投洺悦兴善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上市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参股的重庆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按持股比例提供融资担保,主要为满足项目合作及项目开发建设需求,实现项目顺利开发运营而同比例进行的股东投入,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持续经营与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我们对《关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参股企业按股比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参股的广州招赢房地产有限责任
公司、长沙京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主要为满足项目合作及项目开发建设需求,实现项目顺利开发运营而同比例进行的股东投入,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持续经营与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冬根栾军 戴德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