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20-07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赎回2,000万股优先股的议案》,本次章程修订结合公司全部赎回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事项,拟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优先股的内容进行调整。
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内容的修订已于2020年11月1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附件三:《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对照表
附件一:《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关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关于
于核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证监许可〔2011〕141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许可〔2011〕1413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
普通股 300,000 万股,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万股,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建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力 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2015〕983 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许可〔2015〕983 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 发行 4,154,633,484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资产;发行完成后,公司的
有限公司发行 4,154,633,484 股人民币普通股购买资产,并非公开 股本总额为 13,754,633,484 股。
发行 20,000,000 股优先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金;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3,754,633,484 股(普通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为 20,000,000 股。 1,544,401,540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经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15,299,035,024 股。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5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1,544,401,540 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15,299,035,024 股(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股份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
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由普通股及优先股构成,其中:普通股(A 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A 股)1,529,903.5024 万股。
1,529,903.5024 万股,优先股 2,0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
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普通股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普通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 普通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通股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普通股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活动。 (五) 将普通股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
公司可根据发行条款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 票的公司债券;
提下回购注销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优先股的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其他公司合并时,应回购注销相应的优先股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活动。
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且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
款。
公司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
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 5 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