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章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第十六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章附则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筑”。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本计划:指本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激励工具:指在本计划下采用的基于本公司A股股票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指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包括因公司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而调整新增的相应股份。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得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授予: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公司可依据本计划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认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指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本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解锁条件: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按照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解锁的条件。
中组部: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国资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
促进公司发展。
第四条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二)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本计划主要针对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骨干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第七条激励工具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中国建筑A股股票(601668.SH)。
第八条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授予总量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获授长期激励价值控制在其两年总薪酬的30%以内。
上述股本总额均指最近一次依据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依据其他有效的股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第十条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200人,授予总股数不超过6.6亿股,授予总股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6%。其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薛克庆4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万股/人,合计授予192万股,占本次计划授予总股数的比例为0.29%。公司关键骨干人员不超过2196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65,808万股,占本次授予比例的99.71%。
第六章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第十一条有效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解锁期
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日期 解锁比例
授予日两年以内 0
授予日起两周年 1/3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第十四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包括本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五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性股票授予: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A股建筑房地产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