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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8 沪市 中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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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68:中国建筑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7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经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二)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千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1,054,106,503    959,765,486    880,577,1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941,799      29,870,104      26,061,8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1,824,170      29,091,680      25,108,195
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456,932    107,047,858      54,603,641
世芳,职工代表监事宁望楚、卢彦斌。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是总裁王祥明,副总裁郑学选、赵晓江、马泽平、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薛克庆。
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五)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2.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锁期

  (一)有效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二)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日期            解锁比例

              授予日两年以内        0

              授予日起两周年        1/3

              授予日起三周年        1/3

              授予日起四周年        1/3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A股建筑房地产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购事项时,应对回购时计算回购价款所依据的授予价格做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的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5.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议案,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9.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本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0.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前,公司可对方案进行变更,变更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根据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符合解锁条件的,由公司统一办理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2.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或递延至下期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有权购回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

  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4.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余下20%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5.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被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