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二)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单位:千元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1,054,106,503 959,765,486 880,577,1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941,799 29,870,104 26,061,8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31,824,170 29,091,680 25,108,195
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456,932 107,047,858 54,603,641
马泽平、郑学选、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薛克庆。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五)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
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2.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锁期
(一)有效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二)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
日期 解锁比例
授予日两年以内 0
授予日起两周年 1/3
授予日起三周年 1/3
授予日起四周年 1/3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
1.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A股建筑房地产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
在按照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事项时,应对回购时计算回购价款所依据的授予价格做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2.缩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的比例)
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议案,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9.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根据
4.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公司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按本计划规定的价格支付标的股票认购款。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根据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根据本公司与激励对象就本次激励计划所签署的认购协议之约定,公司有权直接
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锁。
(二)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2.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将其解雇或激励对象与公司达成协议离职时。
3.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时。
(五)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六)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时作废,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7.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处理限制性股票的部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等因素,考虑本期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收益限制条款的影响,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的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三)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估值过程中使用的估值模型重要参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取值,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