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16 66 证券简 称:平煤股份 公告 编号:2021-058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2,348,676,46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余额 33,460,514 股
后的 2,315,215,9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36 元(含税), 共计
833,477,743.80 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除权(息)参考价 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股份数后的股份数
2,315,215,955 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15,215,955×0.36÷2,348,676,469=0.355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
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5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和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平禹铁路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矿。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
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 得税。按照 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 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 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 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2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2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 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综合处投资者关系科
联系电话:0375-2723076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