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特 别 提 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9424.3955 万股 1%(2294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不设预留股。
五、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095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686 人,包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八、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60 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之日起计算。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九、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在确保安全生产、环保的前提下(一票否决):
1.2019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4%,每股收益不低于
0.485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上一年
度业绩水平;
3.2019 年ΔEVA 为正值;
十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
激励对象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数量占获授
安排 权益数量比
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 40%
限售期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 30%
限售期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 30%
限售期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十二、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十三、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由个人自筹,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四、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五、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 义
天安煤业、本公司、 指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集团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划、本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
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
性股票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
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激励对象获授之日起到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为止的
时间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
授予价格 指 确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
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限售期 指 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
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解除限售期 指 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
《试行办法》 指 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
175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指 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净利润 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公司概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INGDINGSHAN TIANAN COAL MINING
CO.,LTD.
法定代表人 潘树启
股票代码 601666
股票简称 平煤股份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32770.4469 万元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