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6882.73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9424.3955 万股的 3%。本次授予为一次 性授予,有预留部分。
5、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09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759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8、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计算。股权激励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待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9、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0、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业绩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9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50 元,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水平;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上一年度业绩水平;
2019 年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比重不低于 90%;
1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 3 期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2、公司承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4、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天安煤业、本公司、公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指
集团 指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
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获得限制性
股票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子公司高管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核
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激励对象获授之日起到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为止的时间
段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
定、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
限售期 指 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
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
解除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
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
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指 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净利润 指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公司概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PINGDINGSHAN TIANAN COAL MINING CO.,LTD.
法定代表人 潘树启
股票代码 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32770.4469 万元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 2006 年 11 月 23 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 21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矿工路 21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000727034084A
公司经营范围:
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及深加工,煤炭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机械设备制造、修理;电器机械修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用物资、橡胶制品的销售;自来水生产、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零售: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润滑油(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地质钻探:乙级;设备租赁,工矿配件零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无线)的销售;供电、售电;电能的输送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