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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58 沪市 邮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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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5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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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 A 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17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 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非公开发行 5,405,405,405 股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为
人民币 29,999,999,997.75 元,截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29,997,358,488.32 元(已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未扣除其他本次发行相关费用)。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
第 0316 号)。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99,999,997.7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4,084,460.5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985,915,537.24 元,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000 元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9,985,915,537.24 元将全部用于
补充发行人的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 年版)》的规
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行已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与本
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91100401000162165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911004010001621658,截至 2021 年 3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9,997,358,488.32 元。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韶龙、李懿范、孙毅、马小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07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
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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