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重要声明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招股说明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投资者若对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行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重要声明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4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4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6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7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相关承诺......7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承诺......12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15
七、特别风险提示......17
八、本行资产涉及包商银行事件的情况......19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2019 年 1-9 月及 2019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20
十、其他事项提示......21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22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4
一、本行概况......24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24
三、本行的历史沿革......26
四、主要股东情况......37
五、本行的业务与经营......40
六、本行资产权属情况......54
七、同业竞争......63
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75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17
十、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4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164
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164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164
三、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165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166
一、风险因素......166
二、其他重要事项......168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173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173
二、有关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17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76
一、备查文件......176
二、查阅地点......176
三、查阅时间......176
四、查阅网址......176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 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A 股发行完成前,本行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 A 股发行日前本行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 A 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 2019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三)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董事会 2017 年第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
政策”。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
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行 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仅有邮政集团。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本次 A 股发行前总股本的 68.92%股份,承诺如下:
“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
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 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若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的新规定,如果本公司的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与前述规定不符,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改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