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7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2 - 2018/5/23 2018/5/23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18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分别详见2018年4月1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公司相关公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91,404,940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7,421,482.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22 - 2018/5/23 2018/5/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不含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质押专户)、俞其兵先生、及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激励股份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质押专户除外)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俞其兵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所持第二期、第三期激励股份,及2017年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所持激励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计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0。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股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 限售股份按规定计税。对于持有本公司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股份
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限售条件流通
股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30元
(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二路19号劲嘉科技大厦11楼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部门:公司股证事务部 联系人:文俊宇
联系电话:0755-86353588 传真:0755-86360638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