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10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
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权激励预
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预案未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2. 2017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9,260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957.5万股
万股(授予价格2.28元/股,激励人数93人);预留授予数量 1,302.5万股。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 2017年3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2017年5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的议案》,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260万股调整为9,247.5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3人
调整为 92 人,授予数量由 7,957.5 万股调整为 7,945 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1,302.5万股不变。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4日,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7,945万股,授予价格2.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5. 2017年5月25日,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945万股限制性股票
已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6. 2017年7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了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
税)。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28元/股调整为2.13
元/股。
7. 2017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86 位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1,302.5万股,授予价格为2.46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3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8. 2017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对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7 年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对公司
2017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在出资过程中,
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个别激励对象刘新、吴军、耿少翔、董建品等人,因个人原因出现了自愿放弃全部或减少了部分认购股份数量等情形,导致公司本次认购股份总数有所减少,公司董事会因此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总数由1,302.5万股调整为1,291.7万股(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相应变更为9,236.7万股),其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6人调整为83人,预留股份授予价格2.46元/股不变。除以上情况外,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2017年11月1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对象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及附件文件。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预
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除除以上所述个别因自愿放弃全部或减少了部分认购股数影响外,公司本次授予与公司2017年11月1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授予事项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列入本次限制性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除所述个别因离职取消授予股份、自愿放弃全部或减少了部分认购股数的情形影响外,公司本次授予对象、授予价格与公司2017年11月13日董事会通过的授予事项内容相符。
公司本次调整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