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9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11月13日
授予数量:1,302.5万股。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权益授予情况
(一) 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预案未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预案内容见2017年2月28日公司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2017-009)。
2. 2017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9,260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957.5万股
万股(授予价格2.28元/股,激励人数93人);预留授予数量 1302.5万股。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详见2017年3月10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2017-011、2017-013)。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 2017年3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旗滨集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9、2017-020)。
4. 2017年5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的议案》,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260万股调整为9,247.5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3人
调整为92人,授予数量由7,957.5万股调整为7,94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1302.5
万股不变。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4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945
万股,授予价格2.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2017-040、2017-041 、 2017-042、
2017-043)。
5. 2017年5月25日,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945万股限制性股票
已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2017-050)。
6. 2017年7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了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
税)。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28元/股调整为2.13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2017-067)。
7. 2017年11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86 位激励对象授予 2017 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1,302.5万股,授予价格为2.46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3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1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2017-090、2017-091、2017-092)。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公司《2017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 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1月13日
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权益的
授予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11月13日符合上述规定。
2、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人数为86人,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骨干管理、
业务员工。授予数量为1,302.5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859%,占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4.0659%。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未参
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本计划总 约占授予时公司
序号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管
- - - - - -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1,302.5 14.0659 0.4859
干(86人)
合计 1,302.5 14.0659 0.4859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授予价格:2.46元/股。定价依据如下:
(1)根据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的50%;
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之一的50%。
(2)因此,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 额,也不得低于授予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召开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