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1636 沪市 旗滨集团


首页 公告 601636:旗滨集团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601636:旗滨集团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8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7

旗滨集团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6月28日,公司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根据《旗滨集团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旗滨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拟对激励计划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情况如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2016年7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1,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0,4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1.63元/股、授予人数308人),预留限制性股票580万股。

    2. 2016年8月10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3. 2016年8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8月19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0,420万股,授予价格1.63元/股,授予对象308人。

    4. 2016年9月12日,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0,420万股限制

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5. 2017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协议离职人员曹鹤等22人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对其持有的第二次、第三次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63元/股,回购数量共计3,351,810股。

    6. 2017年3月30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共计3,351,810股已完成过户,并

已于2017年4月6日予以注销。

    7. 2017年7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2017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取消2016年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拟取消2016年激励

计划预留的5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对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预案尚未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2. 2017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为9,260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7,957.5万股万股(授予价格2.28元/股,激励人数93人);预留授予数量 1302.5万股。

    3. 2017年3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 2017年5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

的议案》。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260万股调整为9,247.5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3人

调整为92人,授予数量由7,957.5万股调整为7,94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1302.5

万股不变。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5月4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945

万股,授予价格2.28元/股。

    5. 2017年5月25日,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945万股限制性股票

已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6. 2017年7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拟

对公司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017年激励计划预留的1,30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于2017年激励计划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召开董事会授予。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由与方法

    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7年6月2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

(含税)。2017年6月28日,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旗滨集团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旗滨集团2017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如下:

    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63 元/股调整为

1.48元/股(1.63-0.15)。

    2017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28元/股调整为2.13元

/股(2.28-0.15)。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审议及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调整事宜。葛文耀先生、姚培武先生、候英兰女士因参与201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张柏忠先生、张国明先生因参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

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均同意本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宜,符合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要求和《旗滨集团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旗滨集团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该事项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有效授权。

    六、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宜进行核实后,认为:

    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派发了2016年度现金红利,

造成公司公司股票价格除息的影响,公司因此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监事会同意调整后的2016年、2017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