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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6 沪市 旗滨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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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6:旗滨集团关于调整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5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2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7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

预案尚未确定具体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2. 2017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 2017年3月27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2017年5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激励

计划中激励对象杨亚军因拟离职而被公司取消获授12.5万股限制性股票资格。

调整后,公司 2017年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9,260万股调整为9,247.5万股,其中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93人

调整为92人,授予数量由7,957.5万股调整为7,94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 1302.5

万股不变。

    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对调整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公告及附件文件。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激励对象名单除一名激励对象因拟离职原因而被公司取消获授限制性股票资格调整因素外,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

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列入本次限制性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除原激励对象杨亚军因拟离职而未获得授予导致本次授予的股份数量规模缩减外,公司本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与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方案相符。

    公司本次调整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