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慎核查,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有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参与,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