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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3 沪市 长城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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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2-07-16

60163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万军  乐英  吴智杰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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